问题 | 商标使用中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
释义 | 细心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常会发现这样的情况:某些经营者将国际、国内较为知名的商标用在其提供的其他商品/服务上,特别是和知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相联系的其他种类商品/服务上;或者是将这些知名商标稍加变动后使用;或者将还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知名商标翻译成恰当的中文在国内申请注册或使用。这些行为一致的特点都是想借助知名商标的信誉和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推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达到“搭便车”的目的。 如果上述知名商标能够达到我国《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的标准,对于这些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以禁止,将商标标识予以收缴、销毁。 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3、45条 一、商标淡化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商标淡化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主要有: 1、淡化的对象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在当今注意力经济时代,驰名商标已经成为不法企业觊觎的主要对象”。FTDA规定,淡化的对象为驰名商标的出处和显著性; 2、淡化的范围是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 首先,对于驰名商标的非商业使用,不属于淡化的范畴。其次,将类似商标用于竞争性商品或服务,其危害主要是混淆商品或服务出处,利用他人的商誉来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的销售 3、淡化的手段以相似标志为主,以相同标志为辅 淡化所使用的商标标志有时与原驰名商标完全相同、有时部分相同,但大多情况下是与之相似。较之以往,侵权人在手段上更胜一筹,他们大多采用与原商标最接近的标识,以此暗示或激发受众联想或误以为其是驰名商标的方式来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4、淡化的证明相当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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