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采掘矿产资源不规范,预留矿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体开裂,继而发生滑坡。 2、开挖边坡: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设中,形成人工高陡边坡,造成滑坡。 3、山区水库与渠道渗漏,增加了浸润和软化作用导致滑坡泥石流发生。 4、其它破坏土质环境的活动如采石放炮,堆填加载、乱砍乱伐,也是导致发生地质灾害的致灾作用。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