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按这四个等级进行评估: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