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 |
释义 |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企保护企个人对其智力成果、 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 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 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其最终目的也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正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共同追求造成了这两种法律存在着诸多的共性。 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依赖于外力的干预,同时,它更依赖于市场信用的形成,而在市场信用的形成过程中,市民之间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进行自律是其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家权力的介入较多,在众多的领域中,市民的自律是至关重要的,而市民的自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显然深深地打下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烙印,这与知识产权法是相通的。正是在共同原则的指导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才能完成其共同的立法目的,这是一脉相承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包括“行”与“禁”两方面权能的权利:它既可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另一方面,他人如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则他可自己或请求国家权力进行禁止;而在不正当竞争法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显然与此不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名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体会其立法目的及精神均在于“反”,也即只有在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启动,才能去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这种权利必须依赖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存在,并且,它只有“禁”的内容而无“行”的内容,也即是说,“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给智力和工商业成果开发者带来的只是一利有限的、相对的、几乎没有什么排他性质的利益。这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保护,只有在个案发生时经法院确认才能发挥效力”,而知识产权法则在为智力和工商业成果开发者带来消极的被动的保护的同时,更带来了一种积极的、主动的保护,而不是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例如版权,只有在版权人的权益受到他人违反版权法行为的侵害时,版权人才能在提起诉讼加以制止的过程中显示出自己的权利人的地位”,事实上,“禁”的方面仅是知识产权权能的一部分,作为私法,知识产权法更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行”的权利,这一点可以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得到印证:我们可以发现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几乎均为禁止性规范,而知识产权法则更多为授权性规范,这正是这两者的不同立法基点与切入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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