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 一、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装饰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3.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4.开工、竣工时间; 5.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6.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7.保修范围、期限; 8.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二、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拆改承重墙、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2.将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 3.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4.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 5.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6.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7.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8.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9.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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