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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镇财政所所长由谁任命
释义
    法律分析:县财政局负责乡镇财政所人员职责分工、人员的选拔、调动,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在全县财政系统内部进行调剂。乡镇财政所人员的选拨、调动、任免由县财政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按程序报批。财政所所长和重要岗位人员应在全县范围内定期交流与轮岗。新进入财政所人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公务员录用、选调、借调、遴选等考试,也不得转任交流到其他单位。财政所人员党组织关系继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参加所在乡镇党委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组织纪律等)。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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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