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廉租房 供给不足,不好租到廉租房 一些地方的政府由于考虑到廉租房供应将拉低房价,也会影响当地GDP增长速度,从而影响到官员的政绩考核,拒不执行 廉租房政策 。加之现在并没有严格的对此进行任何处罚。 (二)配套政策不完善,对享受廉租房政策的低保人员资格的认定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统计与审核机制不够完善,对符合廉租房政策的保障家庭认定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一些不符合政策的人搭了廉租房的便车,而确实有需要的家庭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一些城市还缺乏对廉租户实行动态的管理及退出机制,缺乏事后监督,致使一些廉租户有机可乘。 (三)相关法律的建设基本停滞 实际上现在相关住宅的法案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一系列的措施并未完备,长远的计划不够充分,再加上重要的统计系统和监督机制不够完整,要想准确地调查被保障对象的收入难上加难。 (四)廉租对象覆盖面狭窄,需求旺盛与房源供给短缺并存。 我国廉租住房制度规定的保障对象是低收入家庭,因而一些中间层家庭和农民群体却无法享受这一政策。相对狭窄的保障范围,使得很多群体在参与分配之前就遭受到制度上缺陷所带来的机会不公平。 法律客观: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