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的 证据 ,但必须证明它的真实性。 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 1、通过自认的方式,即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为真实的聊天记录。 2、经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鉴定过或者公证部门公证的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 民间借贷 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3、适格的 证人 作证或者有效证人证言方式证实是真实的网络聊天记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