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农村土地租赁期间应对征地赔偿问题? |
释义 | 农村土地租赁期间遇到征地,承租人有权获得补偿,包括青苗补助和地上附着物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需专款专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管理和使用,政府需监督补助费使用情况。 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租赁期间遇到征地怎么赔 承租的土地在承租期限内被征收的,按承租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承租人可以获利青苗补助、地上附着物赔偿等的补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结语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租赁期间遇到征地时,承租人有权按照承租合同的约定获得补偿。补偿内容包括青苗补助、地上附着物赔偿等。土地流转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偿费的归属。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有责任监督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以上是对农村土地租赁期间遇到征地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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