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查询不动产权证信息 |
释义 | 查询方法主要有: 1.房产证翻看查询, 2.网络查询, 3.到当地的房管部门查询 网络查询:点击省市连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的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的姓名和产权证号,不过这种查询方法只有部分地区有开通,还有一些比较闭塞的地区没有开通。 当地部门查询:想要了解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其中包括房产的所有人和产权证号以及标准的登记日期和建筑面积的,这些都可以到当地的房产局或者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 不动产权证,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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