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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村治理的主要内容
释义
    法律分析:1、加强农村街坊路清扫
    建立完善专业清扫保洁队伍,落实村庄清洁保洁费用标准,按标准配备车辆、垃圾桶等设施,实现全部村庄专业清扫。
    2、推进农村垃圾有效处理
    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3、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厕所革命,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水平的卫生厕所,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4、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根据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
    5、提升村容村貌
    加快推进通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大力提升农村建筑风貌,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6、村庄规划管理
    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分离,优化村庄功能布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
    7、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社会、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当下乡村治理带来更多亟待解决的课题,在乡村治理进程中有些事项亦不能忽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耕地养护、修复、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并可以根据地下水超采情况,划定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区域。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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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5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