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该听谁的 |
释义 |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区别确定。 格式条款何时不发生效力 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失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我们要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在以下情况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背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第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怎样的格式条款为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条款的规则有哪些?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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