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犯罪的一般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杳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 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一条 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