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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填了专项扣除没有退税
释义
    以下情况会造成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却没有退税:
    1、未达到个税起征点,预缴税款为0。当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三险一金”及预缴阶段申请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年度累计金额小于6万时,单位帮员工代扣代缴的税额为0,全年累计预缴的税额为0。预缴税款为0,则本身不存在应退税额。
    2、专项附加扣除预缴税款时已享受,预缴的税款与实际需要缴纳的综合所得税额一致。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预扣预缴表中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和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完全一致。如果员工已经将个人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单位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已经填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则预缴的税额和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完全一致,不存在退税。
    注意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相关信息,只能汇算清缴时才可以享受。
    3、某些所得,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预扣预缴税款。进行汇算清缴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务工作中,工资薪金所得任职受雇单位一般情况下不会忘记代员工预扣预缴。而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支付方支付相关报酬时,如果未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则会造成个人少预缴个税税款,汇算清缴时,即使添加了预缴个税时未享受的符合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也可能会造成应纳税额大于预缴税额,不但不会退税,还可能需要补税。
    4、预缴税款小于综合所得实际应纳税额。即使任职受雇单位,以及支付其他综合所得方均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了税款,也可能会出现预缴税款低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情况。比如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率均为20%,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大于20%的情况下,就会造成预缴税款低于实际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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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0: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