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异地就医怎么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办理条件:1.是南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异地长驻人员:指在异地居住、学习且符合规定的人员;3.转外就医人员:因病经我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诊断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二、办理材料: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2.市民卡;3.异地长驻人员:提供户口本、居住证或其他有效异地居住证明材料;4.转外就医人员:凭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并盖章的《转外就医申请表》。三、办理流程第一步:准备好相关材料;第二步:前往各街道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第三步:参保居民办理异地联网就医备案手续后,可申请制作“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第四步:在异地指定医疗机构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法律依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四十二条 符合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范围。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当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实行标准记录与传输,经办机构适时监控。 第四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结算:(一)应当由个人帐户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二)应当由个人现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个人直接结算;(三)应当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和大病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稽核、考核后,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期预拨、决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需要转诊治疗的,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或驻外地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长期驻外人员),应当在其申请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报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备案。转诊人员、长期驻外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因抢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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