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入学、就业;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前往边境管理区; (八)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办理其他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