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理不合法的真实案例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湖南省邵东县“三名十二三岁学生抢劫杀害女老师”案有了进一步消息。三名少年被抓后供述,发现学校只有一名女老师守校,便商量抢钱,并将老师打死。警方通报称,赵某将女老师引出房间,并持木棒袭击女老师头部,三人将女老师打倒在地,女老师爬起来后退到自己住房的厕所内呼救。 三人又在厕所继续殴打女老师,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的口鼻,逼问出钱财存放的地方。之后,刘某要求赵某、孙某二人将老师捂死,自己去搜寻财物。最终,三人将尸体藏在卧室的床底,再将现场的血迹清理后逃离现场三名少年的极度凶残、故意杀人,令人不寒而栗。通常情况下,谋财犯罪不一定会害人性命。因为,杀人可能被处以极刑,若非遭遇强烈反抗,抢劫者犯不着杀人。可在本例中,三名少年一开始就殴打女老师,而后既谋财又害命,没有丝毫恻隐与畏罪之心,这种冷血与残忍,与他们的年龄极不相称,思维正常的人们更无法理解这种凶残与暴戾。目前的消息是,三名少年都不满14周岁,依照法律,不负刑责,只会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他们的父母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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