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社区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档案,是指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生育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家庭特别扶助、家底奖励扶助、手术并发症鉴定、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法律依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计划生育档案的管理,更好地服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贵州省档案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