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碳、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一、禁止女工从事的劳动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深圳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有哪些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第三级、第四级的高温作业;第三级、第四级的噪声作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