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官可以配枪。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检查,法纪检查,监所检查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务用枪。但是配枪的条件特别多,管理也很严格,执法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射击考核才可以配枪,但是用到枪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 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省级人民检察院枪支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报相应公安机关批准后,领取《公务用枪持枪证》。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第八条 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配枪资格,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一)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酗酒恶习的; (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 (七)违反枪支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八)其他应取消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情形。第十三条 携带枪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他人玩弄、保管和使用; (二)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办公室的普通桌柜内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 (三)严禁用枪支开玩笑和枪口对人; (四)不准带枪酗酒、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五)不准带枪进京,如确系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不准用枪在他人面前玄耀、耍威风或恫吓群众; (七)不准玩弄枪支、随意鸣枪或打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