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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选举制度有什么特点
释义
    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普遍性,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即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不受限制地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体表现为: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举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等差别而享有特权或受到限制和岐视。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不是单纯的形式上的平等。这主要表现为: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即为4:1;对少数民族,选举法在保证他们享有平等选举权的基础上,还对其代表名额给予特别照顾。(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直接选出。直接选举的优越性在于:便于选民直接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到政权机关中去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同时也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四)无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是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的选举方法。无记名投票保障了选举人能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选举自己所信任的人。(五)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我国选举法规定从物质上和法律上给选民行使选举权利以切实保障。主要表现在: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国家提供选举所需的一切物质设施。此外,我国选举法还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秘密选举原则 。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 。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
    我国实行什么审判制度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且只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一般一审程序先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特殊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可能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的,根据我国法院级别管辖,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实行的是什么审判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多少周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1.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2.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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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