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项目业主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 法律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作为项目业主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减排量核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减排量核证的程序和步骤; (二)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减排量核证的主要结论。 对年减排量6万吨以上的项目进行过审定的机构,不得再对同一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