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险提示:民办学校如有违反教育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民办学校正常的管理行为除外。教师、受教育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