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替朋友借款怎么写借条? |
释义 | 替朋友借款的借条应包括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全名、借款金额、时间期限、还款日期、利息、偿还时间和签字。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由债务人签写并签章。借条应注明借款人、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原因等,并注意附带身份证号码,防止纠纷。借条有效期为20年,名称应为借条而非欠条。替朋友借款的行为需谨慎,最终借条的人需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应协商一致后处理。 法律分析 一、替朋友借款怎么写借条? 替朋友借款的借条应当写明: 1.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有借款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借条的内容和效力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避免出现“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很容易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的借款人。 5、名称要写为借条,而不是欠条,一字之差,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借条有效期为20年,欠条为2年。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替朋友借钱的行为,在写借条时应当以朋友为借款人来进行认定,借条可以由任何人手写或者打印,但最后借条的人员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处理。 结语 替朋友借款的借条应详细写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全名,借款金额的大小写,借款时间期限以及还款日期,借款利息的具体约定,借款本息的偿还时间和方式,以及借款人的亲笔签字。借条是一种凭证性文书,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在撰写借条时,应注意明确身份证号码、亲眼确认签名、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避免模糊语言和使用正确的名称。借条的有效期为20年。对于替朋友借款的行为,具体处理方式应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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