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算。水果类的范畴有苹果、梨、海棠、山楂、桃、李、杏、杨梅、樱桃、葡萄、提子、草莓、猕猴桃、石榴、桑葚、橙、桔、柑、柚、柠檬、香蕉、菠萝、龙眼。荔枝、橄榄、枇杷、椰子、芒果、杨桃、木瓜、火龙果、番石榴、莲雾、枣、柿子、无花果、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伊丽莎白瓜、华莱士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