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性规章由谁制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规章中包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但是两者性质相差甚远。行政规章的制定决策权在于国务院和政府(省市各地),部门规章则是细分到具体部门的具体相关条例解释。部门规章有局限专属性质。而行政规章相对于比部门规章更加广泛。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称为部门规章,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则被称为地方行政规章。同时,行政规章制定法中说明,行政规章的名称一般为办法和规定,不能称之为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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