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主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户主有如下权利: 1、代表这一户在相应范围的代表权,例如,发言权,表决权,利益关连的处理权等; 2、维护家庭权益权利; 3、户主的其他权利。 户口本上的户主,基本上是这个房子的产权所有人,配偶子女父母也可能是这个房子的共有人。 户口本的用途如下: 1、办理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手续,需要当事人户口本; 2、购房或卖房,需要当事人出具户口本; 3、证明亲属关系,办理继承,赠与等需要户口本; 4、孩子建档,办理出生证明,落户,入托,上学,等需要户口本; 5、新入人员的户口登记、兵役登记; 6、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办理生育申请、办理机动车、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户主即一户之主,是一个社会单元(家庭户)的负责人或权益代表人。 户口本户主,只是说明这人是这一户人家的主要代表,是这一户人家对外联系的代表,其他没有什么特殊权利,这一点肯定地可以告诉你。但是,万一这户人家发生了意外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那户主就是第一责任人。如有事故要处理,这户主就是这人家处理事情的合理代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对户口登记及何谓户主是如下界定的: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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