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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规范性文件的六个特性
释义
    规范性文件至少应该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外部性、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反之,纯粹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就不是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直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可以怎样干、必须怎样干、不能怎样干;另一种情况是,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但行政机关的执行过程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配合,或者执行的结果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前一种情况,是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作出规定;后一种情况,是直接或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一件行政公文,只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就具备了外部性。
    第二,普遍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普遍约束力”,是指对不特定的多数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不管哪个公民、哪个法人、哪个组织,只要进行某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活动,就要按照这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的行政措施。反之,如果一件行政文件的适用对象是某个特定的公民、特定的法人或者特定的组织,对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没有效力,比如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征收决定书,只对特定管理相对人有效,那就不是规范性文件。
    第三,反复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所谓“反复适用性”,是指在某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对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反过来说,只能适用一次的行政文件,比如上述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就不是规范性文件。因此,任何一件行政文件,不管它用什么文种,不管它针对什么问题,只要内容同时具备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就是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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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7: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