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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时间有上限吗?
释义
    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普遍,用人单位一律约定试用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可约定试用期,一年以上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部分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加重劳动者负担,劳动合同双方应考虑技术含量确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时间内判断劳动者能力,承担风险。
    法律分析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试用期长短的规定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结语
    合理设定试用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细化试用期的约定。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短起点为三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应当避免滥用试用期,特别是对于技术含量较低的岗位,不应过长地约定试用期,以减轻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时间内评估劳动者的能力,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平等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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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