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青岛限价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市区指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高新区); (二)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796元;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四)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与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因拆迁导致原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5年内核定原住房建筑面积。 二、申请青岛限价房需要提供的材料 1、《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登记现场领取); 2、身份证或户口簿; 3、住房情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财产状况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青岛限价房申请流程: 受理→初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最终审核→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1、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2、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3、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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