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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释义
    一、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筹划企业所得税的重要途径之一。通常从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两方面着手。《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所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了通用设备部分、专用设备部分、房屋和建筑物部分三个大部分共22个分类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折旧方法通常有平均年限法(直线折旧法)、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后两种属于加速折旧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规定了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的五种情况,而且规定“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是缩短折旧年限优于选择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优于平均年限法,余额递减法优于年数总和法。
    下面通过举例说明。
    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使用的某电子仪表电信工业专用设备,属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价值为300万元,其折旧年限最低为5年,假设其每年收入总额减除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还余120万元,各项筹划计算如下(不考虑残值):平均年限法:每年折旧60万元,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5年共纳税99万元。
    年数总和法:5年间折旧率分别为5/15、4/15、3/15、2/15、1/15,折旧额为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折旧总额仍为300万元;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13.2万元、19.8万元、26.4万元、33万元,纳税总额仍为99万元。但企业纳税先少后多,起到了延迟纳税的作用。
    余额递减法:5年间前3年折旧率为40%,后两年平均折旧,折旧额为120万元、72万元、43.2万元、32.4万元、32.4万元,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48万元、76.8万元、87.6万元、87.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0、15.84万元、25.344万元、28.908万元、28.908万元。折旧总额300万元未变,纳税总额99万元也未变。然而延迟纳税的作用更明显。
    缩短折旧年限法:折旧年限由5年缩短为3年,3年间只能采取平均年限法,不得加速折旧。前3年每年折旧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后两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9.6万元。折旧总额300万元、纳税总额99万元还是未变。延迟纳税效果却最好。
    看了上面的举例,企业在确定如何选择折旧法时还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决策:
    一是能否享受减免税优惠。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那么如上例,平均年限法能享受免税39.6万元(19.8×2),年数总和法能享受免税19.8万元(6.6+13.2),余额递减法能享受免税15.84万元(0+15.84),缩短折旧年限法能享受免税13.2万元(6.6×2),筹划效果恰好呈反方向变化。
    二是以前年度是否有亏损弥补。企业亏损在5年内可以弥补,5年后不得弥补。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待弥补,那么应采取平均年限法,最大限度避免利润推迟到以后年度实现却错过了弥补亏损的年限。
    三是不同税率的适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标准是,参照以下法律规定分不同情形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一、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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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