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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522条解读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该赠与房屋的条款属于赠与合同,进一步的有的认为是目的赠与,因离婚这一目的已经实现,无法撤销赠与,但这明显是将目的搞反了,是因为离婚才有的赠与,而不是为了离婚而赠与;有人认为是附条件赠与,这点也是站不住脚的,接受赠与一方并非夫妻一方,接受赠与一方属于子女,无对价可谈,更谈不上“条件性”;再者,赠与合同属于诺成、非要式合同,除了赠与一方赠与意思的表示,尚需要接受赠与一方明确表达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接受赠与一方属于赠与人的子女,尚处于幼年,无法表达接受赠与的意思,一般实务中就接受赠与予以拟制处理,但是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后,认为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一般认为赠与具有经济保障的功能,尤其是使幼儿有好的居住环境,这种经济上保障具有抚养的性质,而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明显不属于道德性的义务。以上,赠与说,具有重大的理论缺陷,法律依据上也明显不足。
    二、认为离婚协议中存在着两种行为,离婚行为属于形成行为而其它如抚养、财产分割、赠与等属于附随行为,附随行为依附于形成行为,即离婚行为生效,附随行为也生效,离婚行为生效后就不存在反悔的可能,当然附随行为也不能撤销。
    三、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夫妻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分割,排除了子女作为独立个体主张财产的权力,子女如何实现获得房屋权属的权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整体性,不能割裂进行处理,这一点是正确的,但是就如同附随性思考一样,整体性模糊了家事法与财产法的界限,令人无所适从,更是法律适用上依据不足无奈表现。
    五、认为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条款是一种“经由指令而为的给付”,子女并未受益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给付在夫妻之间形成允诺,夫妻之间可以相互请求履行,但是这种经由指令而为的给付,使子女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其不是受益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子女的权益完全依托于父母的意愿,无法有效保障子女的权益 ,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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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