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逃废债负刑事责任如下: 1、逃废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逃废债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逃废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逃废债是什么意思 逃废债的意思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所谓“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来源,或者虽无收入来源,但有可供履行债务的资产,能够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主观上来看,逃废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积极地逃避履行债务,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 逃废债认定标准 逃废债的认定标准如下: 1.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2.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逃匿,损害银行债权的; 3.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银行债权的; 8.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或银行正常清查,损害银行债权的; 9.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