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
释义 | (一)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症。 (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心血管病介入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术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100例;无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七)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其中,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冠心病介入治疗不少于50例;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导管消融治疗不少于20例;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起搏器治疗不少于10例;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不少于20例。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九)其他管理要求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2.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一、转诊医院及医生的义务职责 1、诊疗义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疾病,并进行治疗.这里的诊疗是包括诊断、麻醉、手术、输血等具体的诊疗过程。医师不能为创收,对患者给付不必要的诊疗。 2、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从此规定可知,制作和保存病历是医院或诊所的给付义务。 目前关于病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仍有争论。有谓患者所有,有谓医师或医院所有。无论病历属谁所有,其对于患者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从患者的继续治疗方面来说,病历是转诊时其他医师诊断的依据和参考,对于同一医师继续诊疗或将来诊疗,病历也是重要的资讯来源。从病历具有诉讼上的证据功能来说,病历能提供据以认定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如果医疗机构丢失、毁损病历,则可能导致法庭败诉的法律后果。 3、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其将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有效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此种说明义务的对象是医疗过程中具有严重侵袭后果的行为,即该医疗行为可能带来危及生命、损害身体机能及使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等后果时,医师对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 4、转诊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了医院的转诊义务.而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只规定了对危重病人的转诊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医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却故意拖延,耽误了患者的病情治疗,这时患者尽管没有终止契约之意思表示,但如果导致了不良的后果,则应以违反转诊义务为由追究原医院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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