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向法院申请退费诉讼费的方式为:当事人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根据生效文书内容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申请;申请后由案件承办人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支出报销单》及附件交退费窗口。财务人员从收到《支出报销单》后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专网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退费申请人支付款项。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