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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市公共采购信息网
释义
    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有哪些
    订立程序如下:
    1.发布采购信息。
    2.遴选供应商。
    3.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4.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5.签订合同。
    6.合同签章。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
    南京市医保报销
    南京医保报销办理流程:1、申请人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打印《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反馈申请人,完成报销。2、用人单位递交申请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交接单第三联反馈用人单位(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报销。
    公共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南京市医保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一)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比例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看门诊200元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200-900元之间的费用,在社区医院就诊基金支付60%,在其他医院就诊基金支付50%;2、80周岁以上居民,在社区医院就诊基金支付65%,在其他医院就诊基金支付55%,9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承担。3、“学生儿童”看门诊0-400元的医疗费用,在社区医院就诊的基金支付60%;4、在其他医院就诊的基金支付50%,400元以上的费用个人承担。注意:参保居民在外地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基金不予补助。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一)居民门诊大病报销比例1、2万元以上到4万元部分,支付50%;2、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3、6万元到8万元部分,支付60%;4、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6、“学生儿童”基金支付85%。(二)职工门诊大病报销比例1、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2、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3、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4、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居民”血友病。按照轻、中、重分型,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5万和10万,限额内基金支付比例为80%。居民住院大病报销比例1、“居民”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1000、5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85%、90%;2、“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500、4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南京市产假多少天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法律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该内容由 庞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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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