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省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培养计划。 从2021年起,继续实施5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年度培养计划根据各地提出的定向培养乡村教师需求计划合理确定(含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和高中起点本科层次)。 二、相关政策。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具体政策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6〕7号)执行。 三、计划申报。各地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村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求,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结合生源变化、教师自然减员等情况,以及定向培养周期内特岗教师、公费师范生、公开招聘教师等计划实施中乡村教师补充情况,科学提出年度定向培养乡村教师需求计划,所需编制纳入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入编当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计划中,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于 每年3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下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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