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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释义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及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单个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使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明显区别。正因侵权主体为复数,才使共同侵权行为较单独侵权行为更为复杂,需要特殊规则进行调整,从而使共同侵权行为制度成为必要。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和责任主体的复数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不仅侵权行为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且其责任主体也必须为复数,即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无独立责任能力的人同他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例如,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多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时,尽管实施侵权的主体为数人,但法律已明确规定该情形由教唆人承担民事责任,故仍为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加害行为的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人的加害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数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产生发挥了作用,即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了作用,各人的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但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共同的作为,也可能是共同的不作为。在数行为人中,只要其行为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相互结合的关系,就具有行为的共同性。如果数行为人的行为可以相互独立、分割存在,则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而属数个独立的个人单独侵权行为。行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判断数人侵权是否属于共同侵权的主要标准。
    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可分割,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如果行为本身是可分的,那么就是单独行为,而不是共同侵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侵权人侵害的是同一受害人,其损害结果具有独立性,各侵权行为人所致损害范围无法确定,无法在各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建立对应关系,该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当然,在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所起作用可能不同,但只要他们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哪怕仅仅是参与了组织策划,并未实际实施具体的加害行为,也不影响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4.民事责任的连带性
    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单独侵权行为及其他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人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其责任的连带性,即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问题,各国关于共同侵权行为都规定了连带责任。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055条规定:“损害行为可归责于多个人的,该多个人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68条也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法律关于连带责任本身的制度设计,已使其发挥了充分救济受害人,使受害人处于优越地位的重要作用,其在侵权行为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从而使连带责任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共有哪些
    就是违反了著作权法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一切行为都是著作权侵权。具体的来说呢,就是凡是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还有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从而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然后造成了财产的损失或者是非财产的损失的话,这都是属于对著作权的侵犯。
    侵权著作权行为主要特征是:
    特征1、被侵权的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是具有权利的多重性还有可分性这两个特点的,其中包含著作财产权还有著作人身权,这里边的著作财产权又包含了复制、表演等还有其它的十多项的权利。上边所说的权利既是可以独立行使使用的,也是可以结合行使使用的。那么,对应的是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会表现出这些特点的:
    ①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同时被侵害;
    ②多项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同时被侵害。除此之外,合同债权也是被包括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里边的,比如说是要出版他人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图画或者是书籍。
    特征2、是特定性的被侵害的主体
    著作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特定主体是:著作权人,是对于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里的人,这里边包括了作品的原作者还有其他的著作权人。还有的人是经过遗产继承或者是经过接受遗产赠予的,再或者就是根据托付关系从而获得了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接收的那一方,还有就是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就属于是其他著作权人。上面所说的这些特定主体,都是同著作权之间有着直接关系或者是间接关系的。
    特征3、侵权行为主要是表现为非法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①没有经过作品的权利人允许就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
    ②使用他人的作品没有法律根据的,其中包括不按着著作权的法律规定的使用条件,然后使用了他人作品的。
    特征4、具有多样性的侵权形式
    一般比较常见的两种民事侵权行为是:
    ①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②两个人或者是两个人以上,因为共同的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
    在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当中,除了上边说的这两种形式以外,是存在第三种形式的,也就是由好多个侵权行为人分别对同一个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表现出的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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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