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 |
释义 |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程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护理依赖程度没有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上述国家标准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适用范围较窄,且在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项目方面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在其他护理依赖法律规范出台之前,即便是非工伤情形下,护理依赖也一般参照适用上述国家标准进行司法鉴定。 2008年12月,公安部发布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这是一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这部行业标准适用范围比较宽泛,适用于除因工伤、职业病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的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在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方面,《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与上述国家标准一样,都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完善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并规定了评定分值和计算方法,因而更加科学,便于量化操作。其规定的评定项目进一步细化为十项: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移动、行走、小便始末、大便始末、用厕。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因此,可以说该行业标准的出现使法官对于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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