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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有签字非要笔迹鉴定吗?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1、“做笔迹鉴定一定要双方同意吗?”:不需要。
    2、按规定:在你们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有权指定鉴定机构,如果已经有法院的指定,事情可能不太好办了,麻烦不在对方是否承认,而在于法院的态度。
    如果是在法院没有指定前你自己找了鉴定机构,当然不存在这问题了。
    3、“是不是对方不同意或不承认就不能做证据呢”:
    (1)不是,只要鉴定机构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没有瑕疵,鉴定结论就可以作为证据。
    (2)对方如果不承认鉴定结论的效力,应当由对方举证证明鉴定机构无资资格、鉴定人员无资格或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来证明鉴定结论无效,如果对方拿不出以上证据,其不承认鉴定结论的请求就不应被支持。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3)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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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