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做合作建房 |
释义 | 合作建房作为法律术语,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法发〔1996〕2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文件第五条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问题作了六项规定,内容如下:1.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合作建房深圳模式《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其中规定原居民可作为权利主体自行进行旧住宅区的更新改造。此可以看做合作建房在深圳的一种实现形式。城市更新服务网是全国首家城市更新中业主、开发商、政府、服务商四方信息聚合平台。该平台首倡业主自己发起成立城市更新自助会,通过自助会的形式,让原业主自行组织起来,进行业主意愿整合,然后自行进行旧住宅区的改造,或通过招标方式遴选开发商进行改造。城市更新服务网并通过聚合城市更新房地产开发中的各种资源,为原业主权利主体自行更新改造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深圳是全国土地资源最紧张的地区,合作建房者通过招拍挂的公开方式获取合作建房的土地基本上不可能,但旧住宅区的原业主作为原地块土地资源的现实拥有者,通过自行改造的模式,以类似于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将构成深圳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的一种重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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