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项目不计商品房建筑面积? |
释义 | 不计算在商品房建筑面积的项目包括: 1.层高在2.2米以下的房屋,净高在2.05米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垛、挑沿、半圆柱、勒脚、台阶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道; 4.无柱雨篷;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用做街巷通行的部分,以及房屋底层用做街巷通行的部分; 7.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花园、泳池; 8.消防、检修等用途的室外爬梯; 9.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水塔、储油(水)池。 一、房屋出售后谁来维修 购房后房屋的共用部位如承重结构(楼盖、梁、柱、内外墙、基础)、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施设备如分户电表以外的设备线路、分户水表以外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等的维修应由房管组织负责,费用由维修基金来承担。共用部分的维护基金来源于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10%和购房人交纳的相当于购房款的1%,维修基金要专门存入银行,由售房单位专项使用,当维修资金不足时,由共同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 售出房屋的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如户门窗、户内顶棚、内墙面、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的维修和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和承担。 上层房屋的居室、卫生间、厨房、过道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层渗水、漏水的,由上层房屋所有人负责维修,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因房屋的使用、修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管组织或区县房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品房公摊面积的标准是什么 目前,商品房销售中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公摊的问题日益突出,但这种状况5月1日就要改善了,建设部近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通知规定,楼梯已计算进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均按《房产测量规范》中多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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