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强险又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规定的保险,全国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与汽车型号(汽车座位数)有关。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新车950元,次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第二年可以下浮10%,连续2年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为760元,连续3年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为665元。6-10座家庭自用车,新车1100元,次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第二年可以下浮10%,连续2年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为880元,连续3年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为770元。2吨以下非营运车,新车1200元,次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第二年可以下浮10%,连续2年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为960元,连续3年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为840元。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