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是 |
释义 | 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了保险费;以及双方达成协议的时间是在中止之日起的二年内。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的效力就恢复。 一、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不是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会赔的。如果保险合同中止,但是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补交保费的,合同继续有效。但如果超过两年还没有续费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返还保险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怎么规定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其中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辅助人是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保险合同有哪些霸王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随心所欲调费率。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了实质变更。 对此,投保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 2、理赔扣除互助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参加工会互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投保人从互助补贴中受益,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减免自己责任的理由。 3、审批住院时间限定住院津贴。保险公司由此获得了对承担保险责任住院期限的单方决定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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