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承兑到期后2年失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而且《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也规定,对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即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如果票据已过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票据债务人可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