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供材料如何纳税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时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将发包方把“甲供材”提供给工程承包方视为发包方以材料方式预付款,工程承包方取得“甲供材”时,就应该缴纳营业税。 目前,对甲供材款并入工程款征收所得税暂无明确的政策依据。按照某些地方税务机关的批复理解,对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征收(预征)所得税时,其计税依据应暂不包括甲供材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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