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其立法初衷在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它是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 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须有损害他人的故意; (2)行为人之间有恶意的串通; (3)行为人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客观上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一、合同恶意串通的认定 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系以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双方当事人的内心,一般需要从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客观行为来进行分析认定。 民法上的“恶意”有两种含义:一是观念主义的恶意,即指明知某种情形的存在,侧重于行为人对事物的认知。二是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动机不良,即合同当事人为一方私利,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侧重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的应受谴责性。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因恶意串通认定一个合同无效,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导致损害合同外第三人利益,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外第三人串通的行为,也不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串通行为导致损害自己的利益 二、合同恶意串通具备什么条件 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