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先由机动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额由全责一方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必要的交通费用、如果造成残疾还有残疾者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法医鉴定费、财物损失费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