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债能否向股东索要欠款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还款,包括直接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款诉讼。《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即是利用股东仅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为实现赢利归股东、亏损属公司等目的,恶意逃避公司的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规避公司的法律责任,使公司成为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客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