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当事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外,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但可以依法申诉。 4、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规定期限内不得起诉。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了能还能起诉吗 答案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